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残疾人,计算残保金时,在职人数计入用工方还是劳务派遣公司?

2026-03-12

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二、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计算残保金时中,劳务派遣的残疾人可以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约定,选择其中一方计入在职职工人数,但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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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赣州代理记账,赣州注册公司,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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