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员工向公司借款,大致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员工借支差旅费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备用金,应按公司的财务制度执行,及时清理借款;
(2)公司出钱为员工购房购车,员工年底仍未归还借款的,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员工向公司借款用于应急,年底未归还借款的,税法上并没有规定这种情况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公司角度来看,无偿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根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需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 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 第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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